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学校对违纪学生处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南昌理工学院章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该决定进行复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在读在册的全日制本、专科生或五年高职生、中专生。
第四条 学校应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实事求是地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五条 学生提出申诉必须事实清楚,依据准确,严肃认真。
第二章 申诉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处理学生提出的申诉。委员会设办公室,挂靠教务处,负责日常工作。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委员十名。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委员分为常任委员和临时委员。常任委员由校领导、学工处、教务处、监察处、保卫处、团委等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常任委员部门负责人更换时,由新任负责人接替原负责人担任常任委员。临时委员由两名教师代表和两名学生代表担任。两名教师临时委员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推举。两名学生临时委员由校学生会推举。
第八条 工作职责:
1、接受学生提出的申诉请求。
2、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相关资料。
3、审查对学生的处理是否合法与适当,提出复查结论,下达复查决定书并送达申诉人。
4、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 申诉的受理
第九条 学生对学校作出的下列处理、处分决定不服的,必须在收到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请,逾期不受理。
第十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学校下列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
1、对学校取消其入学资格不服的;
2、对学校的退学处理决定不服的;
3、对学校作出的违规、违纪处分不服的。
第十一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递交申诉书和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的文件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及其他基本情况;
2、申诉的事项、理由、要求并附上相关的证据;
3、提出申诉的日期;
4、申诉书要求字迹工整、表达清楚,并由申诉人亲笔签名。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提出复议意见。
第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自接到申诉申请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1、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诉资格;
2、申诉事项是否属于学生申诉范围;
3、申诉时间是否符合申诉期限规定。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经过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1、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决定受理,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诉人;
2、对于不符合规定条件和超过规定期限的,不予受理,签发不予受理决定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通知申诉人;
3、对于被申诉人不明确、申诉请求不明或者所提供的申诉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申诉人需补正的内容和有关材料,并要求申诉人在3个工作日内补正。并根据情况提出告知意见:
1、对符合申诉处理条件的,转交委员会讨论研究处理。
2、对不符合申诉受理的,经相关学院院长同意后告知申诉人。
3、申诉材料不齐的,告知限期补齐。
第四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四条 在受理学生申诉后,学生申诉处理办公室应当在接到申诉后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委员会主任,启动处理程序,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审理结案,提出处理决定。
第十五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争议不大的简单申诉时,可以采取书面复查方式。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通过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可以召开听证会对申诉进行复查。
第十六条 采取书面复查方式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也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书面复查意见应获得申诉处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十七条 采取会议方式进行复查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应当在收到双方书面材料后召集申诉处理会议。审议会议应有三分之二委员出席方为有效,申诉处理结果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决定,票数超过与会人员的半数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采取听证会的方式:
1、听证会的主持人由委员会主任委员或委托的副主任委员担任,全部或部分委员会成员参加。
2、参加听证会的其它人员。
申诉方成员:学生本人、证人、父母。
其它有关人员:所在学院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班级学生代表。
3、确定听证会的具体时间、地点。
4、宣布听证会的纪律及最终裁决权。
5、如需要继续取证,则作出听证会延期的决定。
6、接受并审查有关证据。
7、听证会应采取回避制度。
第十九条 听证会的程序:
1、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并宣布案由。
2、申诉人就有关事实进行陈述。
3、申述人依据理由、证据进行申辩,并出示相关证人、证词和材料。
4、参加听证会的成员可以经过主持人的允许,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证人发问。
5、相关学院、辅导员(班主任)、班级学生代表提出陈述意见。
6、当事人作最后的陈述。
7、听证会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第二十条 听证会记录员应当将听证会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会主持人和听证会记录员签字。听证会笔录由当事人当场审阅后签名或盖章。
第二十一条 依据听证会的笔录,由主持人提出书面报告,在两天内提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最后决定。
第二十二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和申诉处理委员会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1、是申诉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项申诉有利害关系的;
3、与申诉人、被申诉机关的负责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申诉公正处理的;
4、当事人提出其他正当回避理由的。
回避决定应当在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由申诉处理委员会作出,并及时通知提出回避的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原处理决定即复查所认定的事实、适用的依据和处理的程序等进行审查,按下列规定提出复查结论:
(一)原处理决定证据确凿、使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决定维持。
(二)原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撤销或者变更原处理决定的,由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规定程序的。
如要减轻或撤销原处理决定的,以学校的名义下文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
第二十四条 申诉复查结论做出后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送达申诉人和原决定做出机构。
第二十五条 复查结论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诉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申诉人撤回申诉的,申诉处理程序终止。
第二十六条 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申诉复查结论作出后,申诉人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诉的,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二十七条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对复查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学校复查结论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江西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校长授权教务处负责解释。